原标题:电影“陪你看”、小说“为你读”等高互动性视频娱乐近来爆火,法官提醒——
任性网络直播 当心被诉侵权(法治聚焦)
影视剧、体育赛事“陪你看”,小说“为你读”,做菜、做手工“教你做”……当下,网络直播作为一种高互动性视频娱乐方式,受到很多用户的喜爱。然而值得警惕的是,这些网络直播应用场景可能构成新型侵权。
近年来,北京互联网法院受理的涉网络直播著作权案件包括娱乐直播、电商直播、直播读书、直播授课等场景,不同场景中的侵权模式也不尽相同。
直播平台以“陪你看”方式提供影视作品直播、回放服务或构成侵权
某网络公司享有某网络热门电视剧的独家信息网络传播权及维权权利。然而,该网络公司发现,某科技公司在其经营的网站上设置了“陪你看”专区,为主播提供影视作品,由主播陪同网络用户一起观看涉案电视剧,并提供回放服务。
“该涉案作品具有极高市场价值,为取得合法授权,公司支出高昂版权费用并付出高昂宣推费用。”该网络公司认为,某科技公司的行为侵害了其信息网络传播权并造成巨大损失,便诉至法院要求该科技公司赔偿其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
“只是提供中立的技术服务,并未直接提供涉案作品,也未对涉案作品进行人工审核、编辑、推荐或修改等改变行为。”某科技公司则辩解称,其提供网络直播平台服务,已尽到合理审查和管理义务,未实施侵权行为,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是技术中立还是侵权?法院审理认为,某科技公司设置“陪你看”专区,并承诺向主播提供相应的影视资源,其目的是通过上述经营行为提升用户黏性,并最终获得经营利益。该经营行为与其主张的仅提供网络直播平台服务并不等同,且对主播侵权风险早已有认知。
法院认定,某科技公司将“陪你看”专区作为一种网站经营模式,允许用户保存直播回放视频等,且已注意到该种经营模式下产生的版权侵权风险,理应承担与该种经营模式所获收益相匹配的义务及责任,因此该科技公司行为构成信息网络传播权侵权,判令赔偿某网络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8万元。
“在直播平台不断创新服务模式、提升用户体验的背景下,本案进一步明确了不得以创新为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不得以服务为名牟取不当利益的司法态度。”北京互联网法院朱阁介绍。
“陪你看”的直播方式,主播如果实时直播电视机或网络上的电视剧构成侵权吗?“主播在直播时陪同网络用户观看影视作品的行为,如果未经过授权,会构成广播权侵权。”朱阁提醒,主播应当强化法律意识,坚守“先授权后使用”原则,加强自我规范。
主播未经授权擅自“直播讲书”构成侵权,平台及时进行有效管理依法不承担责任
当前,一些主播为了增加直播间热度,在未获文字作品作者授权的情况下,以“直播讲书”的方式吸引用户,以此进行流量变现。
张某诉某直播平台、主播刘某案就是这样的情况。张某是某小说的著作权人,刘某是某直播平台的主播。在未经授权情况下,刘某在某直播间播讲某小说,并在直播回放中供不特定的网友在选定的时间内播放直播内容。
“刘某未经授权擅自播讲小说,直播平台通过主播讲播内容获利,构成共同侵权。”张某诉至法院,要求直播平台及刘某赔礼道歉,并共同赔偿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
法院审理认为,被控侵权行为为公众可以通过直播平台同步观看刘某直播的节目,构成对文字作品著作权人广播权的侵害。关于刘某提供直播回放的行为,符合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特征,侵害了张某关于涉案作品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判令刘某赔偿张某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两万余元。
直播平台该承担连带责任吗?“根据其提交的后台记录显示删除时间、直播平台答复邮件显示的发送时间,直播平台已在合理时间对于涉案视频进行了删除的处理,已经尽到了网络服务提供者的合理注意义务。”承办法官张连勇介绍,因此,对于张某主张的要求直播平台承担连带责任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直播讲书、有声书等新兴业态发展不能逾越红线。”朱阁说,网络直播平台基于与网络主播的关系、对直播内容的控制和参与程度等,依法承担直接侵权或帮助侵权责任,或者依法不承担责任,对侵权账号进行及时有效管理是网络直播平台应当采取的必要措施。
直播带货时使用他人录音制品作为背景音乐,应向录音制作者支付报酬
甲集体管理协会是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经授权后,依法有权就涉案录音制品获取报酬并就侵权行为进行维权。乙公司为某知名电商直播账号的运营主体,其在直播卖货时将涉案歌曲作为背景音乐播放,但并未向甲集体管理协会支付使用费用。甲集体管理协会主张乙公司赔偿其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
根据著作权法规定,将录音制品用于有线或者无线公开传播,或者通过传送声音的技术设备向公众公开播送的,应当向录音制作者支付报酬。
“数字经济时代,网络直播是前述条款规范的重要行为类型。”承办法官熊志钢说,本案中,乙公司作为某知名电商直播账号的运营主体,在直播时使用涉案歌曲作为背景音乐,未向原告支付报酬,应当承担赔偿损失的法律责任。最终,法院判决乙公司赔偿甲集体管理协会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800余元。
“涉网络直播著作权案件所涉作品涵盖音乐作品、视听作品、文字作品等常见类型。其中,音乐作品被侵权的案件占比较高,直播间演唱他人歌曲、播放他人歌曲作为背景音乐仍是主要的侵权方式。”北京互联网法院院长姜颖说,这反映出直播行业运行对音乐作品的依赖程度较高,但尚未形成成熟的音乐作品直播授权模式。
北京互联网法院提醒,平台和主播要牢固树立“先授权后使用”意识,在使用他人音乐、影视片段或文案时,积极寻求授权并支付授权费用;发生侵权纠纷时要及时采取措施化解,并积极调整避免二次侵权的发生。
(来源:人民日报)